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六章 主要规划技术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相邻地界建筑之间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让;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间距可适当缩减。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面建筑间距,在规划一环路范围内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其他布局形式的居住、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标准,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临时建筑以及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成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可不按上述标准控制。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
    多层住宅区(4~6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8;中高层住宅区(7~12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8%,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住宅区(大于等于13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0%,容积率不大于3.5。古城范围内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容积率不大于2.0。
   (二)商业、办公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4.0(古城范围内不大于3.0)。
    上述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已编制详细规划地段内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建设基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插建、扩建和加层。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时,配建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内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0%;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外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文物古迹、纪念性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50%。
    各级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居住组团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居住小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居住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时,配建的停车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商业建筑 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2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办公建筑 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住宅建筑 30个/100户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 7.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商业建筑 3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 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 150个/100户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 2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占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2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站,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8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
    各级居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不小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警务室、医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等社区服务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建筑及规模较大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在上述基础上再作适当增加。
    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后的用地,建设单位应合理布置绿化、小品等环境设施,或安排为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不得圈占为单位内部停车用地,不得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建设实体性围墙。因特殊需要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周围建设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小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