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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主:要规划?技,术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相邻】地界建筑之间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让;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间距《。可适当缩减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面?建筑间距在规划一环!路范围?内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其他布?局形式的居住、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标准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  临?时建筑?以及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成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可不!按上述标准控制 】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建》筑   】  多层住宅区(4!~6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8;中高》。层住宅区(7—~12?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8%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住宅区?(大于等于13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0%容积率—不大于?。3.5古城范围内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区容积率】不大:于2.0 》    【(二:)商业、办公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4.0(】古城范围《内不大于《3.0) —     上】述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已编制详细规—划,。地段内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建设基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插建、扩》建和:加层 【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时,配》建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般性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内,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0%;在!城市规划一》环路以外区域—绿地率不得低于35!% ?     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文物【古迹、?纪念性公园绿地率】不,得低于?50%  !   ?。各级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  》   居住组团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 居住小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 ,  : ,居住区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时:,配建?的停车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   《  商业建筑— 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2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 :     办【公建筑 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地,面装卸?货泊位?     !住宅建筑 30【个/:1,00户 【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 7】.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 !     》商业建筑 3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办公建筑— 25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住宅建筑 150】个/100户 !    》 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 ?2,。0个/?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占【用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 ,     居【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2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站,】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8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  !   各《级,居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不小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警务室、医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等社区《服务用房宜独立【。设置 《 ?。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建筑及规【模较大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在!。上述基础上再作【适,。当增:。加, ,     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后的用?地建:设单位?应合理布置绿化、】小品等环境设施或安!排为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不!。得圈占为单》位内:部停车?用,地不得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 ? ,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建设》实体性围墙因—特殊需要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周围建?设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小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5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