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五章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人必须及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一切临时建(构)筑物。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中心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活动。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内,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两侧,严禁建设除临时施工设施外的各类临时建筑;城市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规划红线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两侧,严格控制建设临时建筑。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修建临时建筑时,必须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建筑一般不得超过两层,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层。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内不得出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无偿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街道、广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临时性标志和设施,必须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位置、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已设置的各种广告牌、公交站牌、电子屏、大型霓虹灯等设施,在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