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汉政发[199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