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除应完善自用市政基础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管线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 批准的管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敷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要求敷设时,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改设临时管线。但城市建设需要时,敷设的临时管线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迁移。

第三十二条 城市通讯管道的建设实行特许经营。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管道建设后,应将建设总容量15%的管孔无偿上缴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