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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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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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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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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 (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 ,
(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的;—。
? 》。(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 》
?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
《 (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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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建,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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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涉及历?史遗迹(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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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及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 《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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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详细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按照!已批准图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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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一《般不得建《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建》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两?侧的建筑应联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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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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