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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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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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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 , ?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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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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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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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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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
】(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的;
】 , ,(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
】 :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 (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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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建: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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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涉!及历史遗迹(—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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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及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 》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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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详细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按:照已批?准图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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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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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一般:。不得建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建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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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两侧的?建,筑应联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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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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