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灾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报施工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即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建筑施工设计图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适用于办理除房屋产权证书之外的其他相关手续,正本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之一。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一)未依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
   (二)未拆除用地范围内各种临时设施及应拆迁建筑物的;
   (三)未完成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

第二十条 重要城市规划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主要景观道路沿线的重要建筑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历史遗迹(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其建筑体量和形式应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及周边建设情况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拟建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并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时,除规定的报送内容外应同时报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图》及附表,明确配建设施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建设规模。详细规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在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相关部门应按照已批准图纸的内容,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批准后,如规划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必须在所有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建设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体建筑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广场周围,一般不得建设住宅楼、商业住宅综合楼及公寓式办公楼。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建筑立面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地界相邻的单位临街进行建设时,在满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两侧的建筑应联体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已建建筑物需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大项目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