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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新征用地进行!建,设,时应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办】完,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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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 凡未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出让、转—让土地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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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规划确】定的学校《。用地、医疗》机构用?地、绿化用地、市场!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体育运动场地、!文物保护区》等城市公共设施专用!土地:。其用地性质、范围、!规模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 《 其他各类用地】性质需?进行变更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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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城中村改造宜以【“,村”为单位成—片进行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0平方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或【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并应同】时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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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城市零散【用地一?般不:得单独用于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确需进行开发的】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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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原因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单独《。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零散:用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零散—用地开发《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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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边?的建设单位》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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