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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 , ,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 (三)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    (!四)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  (?五)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第十七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市、县区物》价部门定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指《导价格并《加强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产权单位应【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安【全、文明、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