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
(三)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
(四)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
: :(五:。)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第十七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市、县区物价!部门定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指导价格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产权单》位,应当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安全、文【明、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