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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完善《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地方【政府建设、》开发企业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等》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过渡性—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者人才公寓等】供租赁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 第二十八条 !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 ? 第三十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信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