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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商洛《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群(带)规划】、中心城市总体规】划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二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十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  乡(镇)—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   ?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总体:规划的制定还—应当符合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或者其它【媒体、公告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先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县区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