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燃】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 :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抢救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 (二)实行】全天值班制度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
?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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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实施爆破或焚【烧垃圾、农作物【。桔,杆等:。行为
?
(二)建设!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
— :。 (五)进行—打桩或顶进作业
! (《六)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毁坏、覆盖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
】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消《防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处!理重大燃气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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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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