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城市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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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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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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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 , (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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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充气
】。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 , 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由《供气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用户承担维修【。。费用供气企》业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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