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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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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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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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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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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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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 , (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
第十六条 【 ,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充气
!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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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 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由供气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用户承担维修】费,用供气企《业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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