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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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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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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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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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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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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第十六条 ! ,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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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充气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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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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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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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 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由供气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用户承担!维修费用供气—企业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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