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三—条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 ? 《第十四条 》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  (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 ,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第十六条】 , ,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充气 》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由供气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用户承】担维修费用供气企业!负责维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