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 城市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
,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 (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第十】六,条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充气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由供气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用户—承担维修《费用供?气企业负责维—。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