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 第十六条— ,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 ,  : (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充气—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    (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八条《 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由供气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用户:。承担维修费》用供气企业负责【维,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