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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铁岭市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标【准 ?。 ?     (一)供!热期限每年》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24时;《 》。 ,  :  :(,二,)室内温度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房屋(节能建筑】)的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其他建筑的》房屋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6℃】 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接《受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 — ,    《(二)按照特—。许经营许可证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    【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  :   (四》)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 :     (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标】准和收费《标准; 】     (六【)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在供热期《前足额交纳取—暖费; 】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或蒸汽;》 《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减《少污染?实,行低温连续供—热;不能实》行低温连续供—热的其供热的间歇时!间每次不多于—1小时每日供—热间歇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连续6小时未!达到:规定的供热温度【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取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 , ,  供热企业可【按退费系数按—日按温差退》费平均每降低1℃】按日退费系数的10!%退费如降》。低到6℃以下(含】6℃)节能建筑8】℃,以下(含8℃)则按!日退费系数的1O】O%退费各》月各日退《费系数如下》 —    每年11月!和次年3月每月退】费系数为13—%每日退费系数【为O.43》%;  !   每年12月】和次年?2月每月退费系数】为22%每日—退费:系数为?O.:71%?; : 《 ,    次年1月的!月退费系数为3【0%每?日退费系数为O.9!7%; 《。  —   热用户—。认为室?温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索赔双方】达不成协议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申请测!定和裁决《 —  :  热?用户应在供热—期结束后60日内】持供用热合同书、】取,。暖费:交费:凭证和双方签字【的室温测定》单或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的测】定裁决书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事宜 》 第二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发《生超压爆片、跑水】、停炉、停泵、冻涨!等,事故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予以【赔偿  !   ?热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热设施或损—坏,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予》退还取暖费不予【补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擅自】增减散热器》、改动散热器位置、!改动供热管道、对】供热设施保温—不当:。等,造成达不到供—热,标准或出现滴、漏水!现象造成相邻热【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该热用户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 已分户改造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因抢修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可先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电力、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予以配合 》 《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非事故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抢修》、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作—业,后应予恢复原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