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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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铁岭市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标》准,
】。 (?一)供热期限每【年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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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温度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房屋(节能建筑!)的: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其】他建:。筑的房?屋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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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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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接受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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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特】许经营?许可证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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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 : (四?)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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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标【准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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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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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供热!期前:足额交?纳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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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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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或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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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 :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减少:污染实行低温连续】供,热,;不能?实行:。低温连续《供热的其供热的间】歇,时,间每:次不多于1》小时:每日供热间歇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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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连续6小时【。未达到规定》的供热温度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取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
: 供》热企:业可:按退费系数按日按温!差退费?平均每降低1℃【按日退费系数的10!%退费如降》低到6℃以下(含】6℃)节能建筑【。8℃以下(含8℃】)则:按日退费系数的【1O:O%:退费各?。月,各日退费系数—如下
—。
—每年11月和次【年3月每月退费【系数:为13%每日退费系!数为O.43%;
!
【 每年12—月和次年《。2,月每月退费系—数为22%每日【退费系数为O—.7:1%;
! 《次年1?月的月退费》系数:为30?%每日退费系数【为O.97》%;
?
— 热《。用户认为室》温,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索赔双方—达不成协《议,。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申请测定和裁决!
】 , 热:。用户应在供热—期结束后6》0日内持供用热合同!书、取暖费交—费凭证和双方签字的!室温测?定单或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的测【。定裁决书《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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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发生超压爆片、!跑,水、停炉《、,停泵、冻涨等事故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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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热设施或损—坏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予退还?取暖费不予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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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擅自增减散热—器、改动散热器【位置:、改动供热管道、】对供热设《施保:温不当等造成达不到!供热标准或出现【滴、漏水现象—造,。成相邻热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该热用户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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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已:分户改造《。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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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因抢修《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可》先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电【力、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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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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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非事故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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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抢修》、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作业后应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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