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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由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 :第九条 凡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范围《内新建住宅》、公用建筑等必【须采用集《。中供:热不:得新建供热锅炉房】。 , 《  :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锅炉房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  【   ?对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进行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第【十条 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供热】方不得并网供热【 《     承担分!。户,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热用】户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或因施工拖延影响!供热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