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通 风
10.3.1 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热加工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按热压作用计算通风量。
10.3.2 对冬季全面通风进行风量平衡与热平衡计算时,允许短时间温度降低或间断排风的房间,可不计算排风。
10.3.3 稀释有害物质的全面通风的进风耗热量,应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通风的进风耗热量,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10.3.4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当没有排风时,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设有送风时,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10.3.5 当房间内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换气量可取其中最大值;当房间内同时放散多种有害物的蒸气或多种刺激性气体时,换气量应按稀释各有害物所需换气量的总和计算。
10.3.6 排风系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按不同防火分区分别设置;
2 排风系统宜按不同工段、不同楼层分别设置;
3 有害物毒性相差悬殊、含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排风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4 当不同排风中含有的物质混合后可能产生粘结、燃烧、剧毒时不得共用排风系统。
10.3.7 排风系统调节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宜设置调节阀,且宜装在风机的吸入段的总风管上;
2 当系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排风点时,各排风支管上应设置调节阀;
3 多台风机并联运行时,每台风机应装防回流装置。
10.3.8 单台除尘系统的吸风点数量宜小于6,不应大于20;当大于6个吸风点时,系统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支风管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得大于10%。
10.3.9 除尘系统中通风机宜设置在除尘器之后,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10.3.10 风机采用吊装时应采取减振措施;采用落地安装时,风机与其基础之间宜采取隔振措施。
10.3.11 有防爆要求时,其风机(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0.3.12 机械排风系统排入大气的有害物的含量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10.3.13 防排烟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