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10.4  空气调节

10.4.1  空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的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物质对其他工序、设备造成交叉污染,或对产品质量和操作人员健康、安全有影响时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对温、湿度控制要求不同的空调系统应分开设置;

    4  当大空间厂房空调系统采用多台空调机组并联运行时,其单台空调系统的风量应满足全年不同空调节能运行模式的要求。

10.4.2  高大空间的建筑物当仅下部工作区有温、湿度要求时,宜采用分层送风或置换送风的气流组织形式。

10.4.3  当生产过程中散发到车间内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室内卫生标准时,空调系统不应使用回风。

10.4.4  空调系统的风机宜采取调速措施。

10.4.5  室内环境温度、湿度要求严格的场所,空调系统应按连续运行设计。

10.4.6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送风温差应根据设计温、湿度的基准参数,温、湿度控制精度及冷媒参数计算确定。

10.4.7  集中空调系统当采用变水量控制时,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新风机组和有新风的空调机组,冷热盘管不宜合用。冬季运行的空调机组应采取盘管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