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10.2  供暖及生产供热

10.2.1  供暖方式应根据职业卫生、防火、生产要求、建筑物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宜采用散热器供暖;

    2  高大厂房当采用散热器供暖不能满足室内设计温度时,应辅以热风或辐射供暖相结合的联合供暖方式;

    3  散发有毒物质、难闻气味物质、粉尘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不得采用室内空气循环的热风供暖;

    4  8级以上的洁净室不得采用散热器供暖;

    5  铸镁厂房的熔化浇铸间不得采用散热器供暖;

    6  室内产生粉尘遇水或水蒸气可能产生爆炸危险或损坏设备的房间,不宜采用散热器供暖。当必须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应采用光管散热器,且所有供暖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室内不得设置阀门。

10.2.2  散热器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物性质、供暖方式、热源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供暖热媒宜采用85℃/60℃的热水,且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当厂区供热以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职业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为供暖热媒。

    3  散发燃烧性或爆炸性气体、蒸汽及粉尘的生产车间,宜采用热水做热媒。

10.2.3  散热器供暖系统制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供暖系统应采用上供下回的双管系统;

    2  三层及以下的建筑物热水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三层以上的建筑物热水供暖系统宜采用上供下回带跨越管垂直单管系统。

10.2.4  科研办公类建筑和生产厂房附楼的散热器应设自动温控阀。

10.2.5  散热器供暖系统环路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暖风机和空气加热器宜分别设置环路;

    2  生产厂房与附楼宜分别设置环路。

10.2.6  下列场合或场所,宜采用热风供暖:

    1  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设置时;

    2  间歇供暖的房间;

    3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不宜设置散热器的厂房;

    4  利用热风供暖经济合理的其他场所。

10.2.7  热风供暖方式宜采用远程射流机组或暖风机。热媒宜采用热水。

10.2.8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大厂房,当采用热风供暖系统时,应设值班供暖。

10.2.9  高大厂房的辐射供暖方式应根据防火要求、生产要求、建筑物特点、热媒供应状况等因素确定,可采用低温热水辐射供暖、蒸汽辐射板供暖、地板辐射供暖、燃气辐射供暖方式等方式。

10.2.10  生产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生产供热热媒采用蒸汽时,蒸汽压力宜采用0.2MPa~0.3MPa;

    2  蒸汽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3  生产厂房加热设备的耗热量及连接管应按最大耗热量计算;

    4  当生产设备加热有可能污染蒸汽系统管道时,凝结水不得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