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1.1 计算供暖和空调负荷所采用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考虑室外极端温、湿度对空调新风负荷的影响确定室外空气参数。
10.1.2 室内供暖、空调设计参数应按照科研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要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10.1.3 生产区的集中空调所采用的新鲜空气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偿室内排风量并保证室内正压或负压度所需风量;
2 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30m3/h。
10.1.4 空调房间的允许含尘浓度应按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当工艺无要求时可取0.3mg/m3(标准状态下)。
10.1.5 工艺性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和空调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取值不应大于表10.1.5的规定。
表10.1.5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值[W/(m2·℃)]
10.1.6 厂房空调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或分散式空调系统。集中空调系统宜采取实现过渡季节变新风量运行的措施。
10.1.7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耗热量、耗冷量、耗电量应按厂房计量,空调机组、水泵等设备的耗电量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耗热量、耗冷量的计量宜具有远程渎取数据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