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9.3      

9.3.1  排水系统应根据污、废水的水质、水量、水温等确定,一般性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应单独排放。

9.3.2  厂区排出管不小于DN600mm时,应在围墙内最后一个检查井的出水管口处设置安全铁栅。

9.3.3  管材选用和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生产、生活排水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的埋地管宜采用金属管材;

    2  排放腐蚀性污水的管材应根据污水的腐蚀性类别和污水温度合理选用;

    3  与生产用水设备连接处的管道应根据水质、水温特性以及设备的振动要求合理采用相应管材;

    4  输送电镀及阳极氧化车间的生产废水至废水处理站的管道,地下敷设时宜敷设在管沟内;

    5  防爆间排水管应单独排出,并应在排出口设置水封井。

9.3.4  缺水地区新建和扩建的厂区宜采取雨水入渗、收集回用等雨水利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