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给 水
9.2.1 水源应确保安全可靠,在城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选用城市自来水作为水源。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9.2.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及居住区的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量、水质及水压,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用水量及冷却用水量应根据科研生产要求计算确定。当工艺无具体要求时,各类生产车间用水的刚变化系数,可按表9.2.2的规定确定。
表9.2.2 生产车间用水时变化系数
3 未预见水量宜按计算总用水量的10%~15%计。
4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压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个别设备或用水点对水质、水压要求较高时,可局部采取相应措施。
9.2.3 当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供生产场所或设备用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时,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9.2.4 给水系统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和消防等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及水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制冷设备、生产设备等冷却用水应循环或重复使用,并应有保证水质稳定的水处理措施。
9.2.5 生活热水和饮水供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生产热水供应应按生产要求计算确定。热水系统应根据当地条件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源。
9.2.6 生产用纯水及软化水的供应应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制备流程及供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厂区给水水质及用水水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2.7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循环水水量、水温、水质的要求、循环水供回水方式以及工艺设备运行情况等确定。
9.2.8 工艺设备对循环水水质有特殊要求时,循环冷却水宜采用闭式系统,循环工质宜根据工艺设备要求及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9.2.9 用于生产设备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备用循环泵;当循环冷却水中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有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
9.2.10 给水管材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水质、水温、水压的要求及生产环境状况选用。
9.2.11 给水、热水、中水等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1 厂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2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3 加压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及加压供水干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4 消防贮水池、消防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5 接至软化水、纯水等给水处理设备的给水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9.2.12 集中浴室的淋浴用水宜采用智能流量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