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9.4  污水和废水处理

9.4.1  厂区内一般性生产、生活污水、电镀废水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有关规定。

9.4.2  生产过程产生的电镀及阳极氧化废水、废冷却液、含荧光液废水、喷漆废水等有毒有害废水应根据其性质、水量分别收集、处理或处置。

9.4.3  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采取隔油处理措施。

9.4.4  水源型缺水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和扩建的科研、办公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万m2,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时,宜设置中水处理回用设施。

9.4.5  表面处理厂房生产废水宜设置处理回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