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危险气体检测及报警系统
8.8.1 危险环境设置的气体浓度探测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内可能释放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2 建筑内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有毒蒸气的场所,应设置毒性气体检(探)测报警装置;
3 建筑内可能释放氧气的场所,或可能因散发其他气体以导致缺氧环境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浓度探测报警装置;
4 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8.8.2 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处,并连锁启动有关通风及喷水设备,关闭相关的管道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