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8.8  危险气体检测及报警系统

8.8.1  危险环境设置的气体浓度探测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内可能释放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2  建筑内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有毒蒸气的场所,应设置毒性气体检(探)测报警装置;

    3  建筑内可能释放氧气的场所,或可能因散发其他气体以导致缺氧环境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浓度探测报警装置;

    4  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8.8.2  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处,并连锁启动有关通风及喷水设备,关闭相关的管道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