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
8.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工艺设备及产品重要性、环境因素选择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9.2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亦可与其他系统合并设值班室,但厂区应至少设置一处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有直通消防部门或保卫部门的电话。消防控制室及设有火灾报警系统主机的值班室应能对各联动控制设备进行现场编程处理,相关联动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