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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建,设近期改造规划【控制范?围内严禁个人新建、!扩建房屋危旧房屋确!。需修缮的只能在【原基础?、原面积《内维修加《固 】 第三十条 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层数等!技术指标《实施 】 , 第三十一条 在房!屋,密集的旧城区或自然!村庄政府积极鼓励村!。(,居)民利用》。旧房占用的土地依】照城:市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鼓励农村】村,民以: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的形?式新:建,住,房 :     村!(居)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享受:政府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建筑行业统【筹费、定额测定【费、消防建》。审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 】     村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已享有》联建楼房屋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 第三《十二条 在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 第三十三条】 在老?城区内?对未编制详细规划】、没有城市》近期建设改》造安排同《时,也不在第三十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地】段个别家庭确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可在:符合:建筑间距、交—通消防的条件—。下不扩?大建房用地面积改】建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城区内《背,街小巷两侧的现【。有房屋一律》。不得占用《巷道进行扩建—不得占用巷道修建】水池、炉灶、台阶】等和:构筑物不得在巷道两!侧房:屋的平?台上搭建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规划对现有巷道!宽度有规划》控制的突出规划道】路红线的《房屋在?修建时必须退—后道:路红:线自然形《成的狭窄巷道其两】。侧影响交通的个【人房屋在维》修改:建时必须向》内退缩并不得修【建影响交通、—消防和邻《居,采光通风《的外挑阳台在—。巷道:道口的转角处为保】证交通?视线房屋应做—切角或圆角》 ? 第三十!五条: 临街?个人房?屋或围墙需》要开门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建—手续:。改建门面要做到【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美《观大方已编》制规划的按规—划要求执行 ! 未经批准擅自【开,门经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行政许可【手,续, : 第】三十:。六,条 村(居)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或采!。用经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标准图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施工 】  》   个《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美观规划新!村的同排相连—房,屋修建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建筑高》。度统一?屋面形式统一建【筑的外装饰使相连】的建:筑组合?完整:、协调?、美观不同村—庄,应有不?同的建?筑设计?风格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一般只【批准:修建三层以内—住宅:。确因居住困难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修建《四层 【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个人修建《房屋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第三十九条 —村庄规划区的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镇(—乡)、?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逐年落实完善并!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庄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