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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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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修缮房屋】应先向辖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表》经村(居)委会【。、镇:(乡:。),、办事处审查同意后!连同以下资料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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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建人身份证》;,
】2、报建人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
— 3、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
! ?4、房屋产权—证;
》 》。 5、拟建位—置地形图《和1300》实测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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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城乡个人在原!址建房如因用地面】积狭小影响》。眦邻房屋的》或与眦邻房屋共【墙、借墙《不能满足建》筑工程?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征求?相邻住户意》见签订相邻关系协议!。书并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查签章; 】
】。7,、,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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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村,(居:)委会收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宅《基地指标对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原住房情!况、申请《建房理由《以及建设性质(【新建、翻建》、扩建)、旧—。。宅基地处理》办法、申《请宅基地的》面积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查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公布—后报镇(《乡,)、:办事处?
】 镇(?乡,)、:办事处结《合当年用地指—标,确定宅基地使用方案!并,。提出具体《建设要求后方可上报!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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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为减少村民个人建】房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村委会可指—定具体负责人代【村民办理《。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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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村委会组织》镇(乡)、办—事,处、村、组具—体负责?人会:同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村民申—请建房?的拟使用宅》。基地和规划选址进行!现场踏勘
【 —2,、村民?建房需申请用地的应!。如实填?写汉中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经村委会、镇(【乡)、办事处逐【级审查并《提出具体修建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的持规划部门!的个人?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办理建?房,开工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应书面回复【不能批准的》原因 ?
第!四十三条 村—民建房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镇(乡)、办事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到场现场划拨村民】建房宅?基地:并同时实《施规划定位放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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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村(居】)民个人建房—基础达±《0.00时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线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村委会—负责村民修建房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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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房—屋竣工经村委—会、镇?。(乡)、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村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用地和规划专】项,验收并?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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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村民:个人建房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一年内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已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 : 村(居)民】。个人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年内未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开工手—续或经现场》定位放线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批准建房手续】自,行失效?。
【 第?四十七条 村—(居)民个人—建房:开工前建房户应与】施,工单位一同》。到规划管理部门签】订,依法建设《保证:。书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施工禁止超越批!准范:围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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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村(居)》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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