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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当【城市建设需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村》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应当与原土地】。使用人协商解决【     】镇(乡)、办事处、!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宅基地!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地调整?村庄规划区的村民】建房用地统》筹、合理地安—排,村民:建房:和村庄内的配套设】施建设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无房户—和现有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搬迁重建的村民!;   】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无住!房的农户; 】  ?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属; 【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与父母》分户现在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 【   ? 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结婚双方均!无住:。房的:可享:受所在地《村民的同等待遇【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应?享受:居住地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不得强迫其!迁回原籍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个人使用宅基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宅基地使—用面积?严格按照《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村庄】内的建筑间》距、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及其它!空地属集体所有【。公,共使用个人不得【占,用 【 第二十条【。 村民原《有房:屋因转让、继—承、赠与《。。他人、分户》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而申请修】建房屋?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户?。籍已迁?出本村的人》员,。不再享?受本村宅基地—指标: — ,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拥有—房屋的城市居民不批!准新划拨《宅基:地建房旧宅基地符合!村庄个人建房规划的!可按规?划原址翻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只能批准原房【屋维修加固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村民个人住房的【参照国家《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 ?    《 村民因房屋拆迁需!。要进入规划的村【庄新建住房》的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老人【的宅基地《与同住子女合并划】。拨后同住子女不【得再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也不得】再分摊给其他—子女重复划拨—建房用?地 —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买卖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因全部或【部分出售、赠与【他人、出租自有住房!或者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等行为造成居住【困难的村民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 ! ? ,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划!拨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原房屋《及其附属物要全部拆!除原宅基地交村【组集体组织》统一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村委会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指标、宅基地!面积等情《况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