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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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当城市建设需!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村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应当!与原土地《使用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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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乡)、办事处!、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宅基地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地调整村》庄规划区的村民建】房用地统筹》、合理?地安排村民》。建,房和村庄内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无—房户:和现有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 :
:。 ?。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搬】迁重建的《村民;
— 《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无住房】。的农:户;
【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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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与父母分户现—在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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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结婚双方均—。无住房的可享受所】在地:村民的同等待—遇,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应享受居住地】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不得强迫其迁!回原: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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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个人使用宅基—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宅基地使用》面积严?格按:照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村庄—内的建筑间距、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及其》它空地属集体所有】公共使用个人不得占!用
! 第二十条 村民原!有,。。。房屋因?转让、继承、赠与】他,人、:分户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而申请修建房—屋,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已迁出本村的人员】不再享受本村宅基】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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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拥有》房屋:的城市居民不—批准新划拨》宅基:地建房旧宅基地【符合村庄个人建房规!划的可按规划原【址翻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只能批准!原房屋?维修加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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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村《。民个人住房》的参照国《家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 村民因房屋!。拆迁:需,要进入?规划的?村庄新建住房的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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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老人的宅基—地与同?住子女合并划—拨后同住《子女不得再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也不:。得再分?摊给其他子女重【复,。划拨: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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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买卖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 , 因全部或部—分出售、赠与—他人、出租自有【住房或者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等行为造成居】住,困难的村民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
】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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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划拨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原》房屋:及其附属物要全部】拆除原宅《基地交?村组:集体组织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村委会!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指】标、宅基地面—积等情?况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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