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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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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当城市—。建设需?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村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应当与原土【地使用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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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办事处、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宅!基地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地调》整村庄规划区的村民!建房用?地统筹、合理地【安,。排村民建房和村庄】内的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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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
? , (《一)无房《户和现有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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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搬迁重建的村民】; :。
》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无住房的《农户;
!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属;
!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与父—母分户现在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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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结婚【双方均无住》房的可享受》。所在地村民的同等待!。。遇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应享受居住》地,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不得强迫其迁回!原籍
》 ,。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个人使用宅基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宅!基地使?用,面积严格按照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 村庄内的建筑间距!、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及其它空地》属集体所有》公共:使用个人不得占用】
【 , 第:二十条 村民—原有房?。屋因转让、继承、赠!与他人?。、分:户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而申请修建房—屋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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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户籍已迁出本】村的人员不再享受本!村宅:基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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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拥有房屋—的城市居《民,。不批准新划拨宅【基,地建房旧宅基地符】合村庄?个人:。。建房规划的可按规划!原址翻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只能批准原】房屋维修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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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村民个人住房】的参照国家》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
? ? 村?民因房屋拆》迁需要?进入规划的村庄新】建住房的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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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老人的宅基】地与同住子女—合并划拨后同住子女!不得再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也不》得再分摊给其他子女!重复划拨《。建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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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买卖》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因全部或【部分出售《、赠与他人、—出租:自有住房或者—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等行为造!成居住困难的村民】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
! ,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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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划拨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原房屋及其附!属物要全部拆除【原宅基地交》村组集?体组织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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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村委会《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指标】、宅基地面积等情】况,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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