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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土地储》备程序和补偿 【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应收回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实施对】其中依法应给予【补偿:的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拟定?补偿方案经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款规定】应收购?的,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收购   — (一?)申请收购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提供【申请收购土地—的相关资料 【。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类【别、:。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他项权利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    (三)费!用测算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收购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状况》进行: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 :  :  (四)》拟定方案《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核查及费用测算结果!。拟定土?地收购?具体方?案    (五!)上报审批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将》拟定的土《地收购具体方案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 ,    《(六)?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 ,  (七)支付【补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 —   《 (八)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    (二)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 ,  :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五)违约责任; !    (》六)争议的处理;】 ,   《 (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征用?后移交给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储备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支付相应】的征地费用》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收回或收!购土:地的补偿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支出确定其中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进行补偿 】    (二)】。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由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按原》土,地出让的《。用途、条件》、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依评估结果拟定补偿!。方,案经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三)收回《或收:购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 第?十七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州、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