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土地储备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来源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收回储备:
   (一)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
   (三)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
   (四)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五)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由州、县人民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
   (七)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收购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州、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优先收购的土地;
   (二)因单位迁移、撤销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但尚未构成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县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
   (五)其它需要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一条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
    企业因迁移、撤销、解散、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统一进行收购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