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提升支承结构制造及安装质量验收
6.5.1 大型门式起重机整体提升支承结构的制造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6.5.2 整体提升支承结构的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钢结构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
6.5.3 安装区域内应场地平整,地基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影响吊机作业、缆风绳支设的障碍物。
6.5.4 遇6级及以上的大风和雨雪天不得进行提升支承结构的安装。
6.5.5 提升支承结构基础验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6.5.6 提升支承结构门型支架宜在地面组装成节单元,再分节安装成型。
6.5.7 提升支承结构门型支架底节安装宜采用垫铁抄平、二次灌浆工艺。当二次灌浆层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进行上部支承结构安装。
6.5.8 对受压型提升支承结构的连接螺栓应采取二次拧紧工艺。
6.5.9 被提升结构提升离地后,不得松动螺栓或缆风绳。
6.5.10 提升支承结构门型支架验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6.5.11 卷扬机、起重钢丝绳、扣件、滑轮组、吊耳均应符合起重吊装的规定。
6.5.12 缆风绳预拉力宜对称分级施加。施加预拉力时应用经纬仪对塔顶位移进行监控。提升支承结构顶部位移值δ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且顶部位移不得大于计算初始位移值的1.2倍:
式中:H——塔顶高度。
6.5.13 提升用钢绞线重复使用次数不应超过30次。每次使用前应对钢绞线进行外观检查,钢绞线应无松股、断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