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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    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  (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