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
: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 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