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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   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     (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