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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 ,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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