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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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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 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 《(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 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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