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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  : ,  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十一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 ? 第十?。四条 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