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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不得违反【本规定? , 第十六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我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面间距》     1、】成片开发建设—改造:的地区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含15!°)以内下同)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1.3控《制零星建设地区其与!。相邻地?块的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1.4》。控制     】2,、不允许建设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的多层居住建筑 !    3、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以及周边地【形环境较《为复杂的《项目因建设可能影】响,周边居住建筑—的须做综合》。日照分析后核定 】  : ,  (二)侧面间距!    》 1、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少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少于13!米 ?    2、高层】塔式:居住建筑、多层【。和中高层点式居住建!筑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应符?合视线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   ?  (?。三)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的地—块所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正面间距】 ,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除应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 :    《2、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规?定控制    】 (:二)侧面《间距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规定【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卫生防【护、消防要求其建筑!按整体?综合建筑考虑应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除外?)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高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10米多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小,于,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城市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