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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我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正—面间:。。距
》 1?、成:片开发?建设改造《的,地区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含15°)—。以,内下同)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1.3控》制零星建设》地区其与相邻—地块的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1.4】控制
2!、不允许建》设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的》多层居住《建,筑
3】、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以及周边地形环境!较为复杂的项目因建!设,可能影响周边居住建!筑的须做综合—日照分析后核—定
— (二)侧面—间距
1!、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少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少于《13米
》 《2、高层塔式居住】建筑、多《。层和中高层点—。式居住建筑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应符!合视线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 (:三)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的地块所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正面【。。间距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除应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
】 2、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规定控制
! , (二)《侧面:间距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规定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卫】生防护、消防—要求其建《筑按整体综》合建筑考虑应—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除外)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高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10:。米多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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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小于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城市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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