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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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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
《 (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
《 《(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
《 (: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
,第十七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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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 (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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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 ,。县、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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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 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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