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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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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范围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 (二—)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自愿?放弃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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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市签订2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
(四】)来铜?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
【。 :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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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 《(二)?。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但因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第十七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
》 ,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内?无其他住《房的;
】。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铜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 (五)放弃计划生!育政策指标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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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登记【仍,按原规则轮》候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逐步扩大到》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等群体—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分别用于解决新!就业无房《人员和来铜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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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区政府投《资在乡镇《居,。民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就近《面向辖区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 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 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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