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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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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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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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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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