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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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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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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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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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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