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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