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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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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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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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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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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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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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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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