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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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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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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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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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