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搞其他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时不得上浮。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