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规定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 咸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省上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及项目储备情况,编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集资、合作建房也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中、省驻咸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