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单位或【房屋产权人》负责户?外供热设施和直供】用户的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用热设施—由用热户维修、【。管理;设有》热力站的热力站及其!以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热力站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管理非供】热单位的供用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二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   》  供热单位—管理人员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入?户巡:检时应当出示由供热!单位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有计划地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住建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保证集中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影响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 :    (二—)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 】   (三)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污废水; 》    (【。五)爆?破作业; 【    (》六)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四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十条 热】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仪表检—定周期为三》年到期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私自拆卸、!改,装、毁坏《供热计量设》施或者采取停止计量!仪表供电等》手段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单位和用户供热】方将按其最大日【用量为计算标准【追缴热费《情节严重者》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并处以罚款— 《    热》计,量表的安《装、维护、管理【、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制定 —。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五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