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单位或房屋产—权人负责户外供热设!施,和直供?用户:的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用热《设施由?用热户维修、管理;!设有热力站的热力】站及其以《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热力站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管理非供热—单位的供用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二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 ,   供《热单位管理人员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入户》巡检:时应当出《示由供热单》位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有计划地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住建!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保证集中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影响》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 第?四十六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 (二)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    !(三)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污【废,水;    !(五)爆破作业【; ? :  : (:六,)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九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条 热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仪表】检定:周期为三年到期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私自:拆卸:、改装、毁坏供热计!量设施或者采取停止!计量仪表供》电等手段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单位和用户【供热方?将按:其最大?日用量为《计算:标准追缴《热费情节严重者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并处以罚款》     热!。计量表的安装、维护!、管理、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制定 】 《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五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