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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 实行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 第】十,九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设备》;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八,)符: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第二》十条 竞标者—中标:且没:有异议的经市、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同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九【)违:约责任;《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   ?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应】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 第二十!二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在履?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向用户供热【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必须?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按《期、按要求》整改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单元楼为《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供热的?居民户数达到集中】供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时供热单位在具!备供热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拒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热采暖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单位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的》应与终端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单【位经过热力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与热—力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力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   ?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由国家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供热、》用,热合同?应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 【 , ,  :  用?热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并【结清已发生的采暖费!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从供暖期开始缴纳】供热采暖费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力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     供】热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5摄氏度的—情况下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6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八条 对用户安!装有采?暖设施的《居室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中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达《不到标准《或,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通知【用户进行整改并【积,极,协助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如不按期整改供】热单位不承担—其采暖效果不好的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用热合同正常!、连续、稳定、保】。质、:安全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因供热单位》责任向热《。用户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 ?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按合同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暖期内市】。区供热单位和—各县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初向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实,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并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力!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同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 第三【十三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加大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 】    (三】)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 (四?)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五)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七)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    (八)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 ? 第三十四条 】。用热:户,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不得【拖欠:、拒缴直供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用;供热单—位经过热力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向热力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力站管理单位应【按照供热合同相关】条款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用   】  用热户应在当年!。11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预《缴供热采暖费;双】方,对缴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新建【住宅建筑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采暖费 ! ,     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缴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期限缴!。纳的可以对》其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己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 第三十五条【 各热力站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服【。从供热单位调—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热力站!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经过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举办的—岗位技能培训 】 第三】十六条 采》暖费价格以》及与供热、用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市、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市《、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采暖费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  !   供热收费【。逐步全面《实现由按建》筑,面,积收费向《供热计量收费—的过渡?按建筑面《积收费的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按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计收 — ,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 】 《 第?三十九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将剩【余的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制?定, ,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