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