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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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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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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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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 》。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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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 ,。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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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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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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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 ,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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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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