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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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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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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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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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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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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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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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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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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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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 ,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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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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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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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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