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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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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 第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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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 ,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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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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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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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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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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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 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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