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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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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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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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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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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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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 第:十二条? 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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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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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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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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