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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 : 第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 :  ?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 《 第十二条 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  :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   《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 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