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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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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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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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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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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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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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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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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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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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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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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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