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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 :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 , 第九条【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 第十二条 !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  《。 ,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 《第,十七条 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