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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拆迁纠—。纷裁决?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 : , 第五?十二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  ?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五!十三条 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其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是拆迁入!。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二)】裁决申请书; 】。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四)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    (五)【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估:价报告?。;    【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    《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     》(九)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   因《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裁决:申请书; —    《 (二)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 ,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 (五?。)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七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五十八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    《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 ,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起诉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五十:九条 裁决机关【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裁!决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裁决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裁决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决   【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 , 第六十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第六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六十二—条,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拆迁—。人来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 第六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  :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    》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 第六十四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 , 第六十五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强制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