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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挤》占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    (二)【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 ,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禁建—范围或水《源保护区域内—的;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的,; —     》(五)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讯】通道的; 【  《。   (六)损【害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    】 (七)影响相【邻建筑采光、消防】通,道的; 】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  (?九)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的 【。 ?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不,得改变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申】请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信、消防、教学、环!境,卫生或占用公共【。绿地的; 】。 ,。     》(二)压占地下管】线或设施《。影响其使用、养护、!维修的; ! ,    (》三)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