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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挤占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二)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禁建范围或水源!保护区域内》。的,; : 》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的; 》   》 , ,(五:),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讯通道的《; 》    》。 (:六)损害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     】(七:)影响相邻》建筑采光、消防【通道的; 【 ?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    》 (九)《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的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不得改变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申请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信《、消防、教学、环境!卫生或占用公共绿地!的; ? 》    (二)压占!地下管线《或设施影响》其使用、养》护、维修的; 【 《     (—三)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