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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挤占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二)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禁建》范,围或水?源保护区域内的;】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的; 【     (五)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讯通道》。的; ? 《     (六)】损害: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 ?  ?   (七)影响】相邻建筑采光—。、消防通道》的; 》  《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九):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的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不得改变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申请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信、消?防、教?学、环境《卫生或占用》公共绿地《的;  !。。   (二)压占】地下管线或设—施影:响其使用、养护、维!修的; 】 ,    (三)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