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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二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挤占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 (二)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禁建范围或水】源保护区域内的【;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的;— ,    】。 (:五)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讯通道的; 】。  》   (《六)损害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 ,。 ,     (】七)影响相邻建【筑采光、消》。防通道的《。; —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九)—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的 —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不得改变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申:请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信、消防《、教学?、环境卫生或占用】公共绿地的; ! :  :  : ,(二)压占地—下,管线:或设施影响其使用】、养护、维修的; ! , ?  :  : (三)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