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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挤占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二)?压占堤岸、堤岸【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禁建范围!或水源保护区域内的!; —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的:;  】   (五)—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讯通道的—; 》 ,   ?  (六)损害【。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   (七)影【响相邻?建,筑采光?、消防通道的; ! :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九)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程,序的: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不得改?变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原发—证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申请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 ,  (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信—。、,消防、教学、环境卫!生或占用公共—绿地的?; 》   《  (二)压—占,地下管线或设—施影:响其使用、》。养,护,、维修的《; 《。     (三!)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