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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应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市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征得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抄送规划《监察:。部门备?。。查 【 ,   ?建,设个人如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施工测绘部门不【得予以放线 !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会同规!划监察部门现场放线!预报工现《场未按指《定范:围完成?动迁工?作和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放线—工程:施工进行到正负零】时必须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监察部门共同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工程】期满后必《须无条件拆除 ! ?。。第三十五条  长】大铁路以东、建材路!以,西,、北哨街以南、南】郊街:以北范?围内不得新建—设3层以下住宅控制!私人:住,。宅翻建?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私人《有,照,住宅应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原面积翻建【。不得改变结构不得扩!大,面,积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 】 ? ,第三十七条 — 市:。。规划监察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负责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我《市城市?规划建筑间距—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规?划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批 【 《    建筑间距从!主墙面算起阳—台挑出部分》。。不得超过主墙—面的1.3米 ! 第三十九条】  :住宅的建筑》间距:标准为 》。 ,     【(一)新区开发多层!式住宅呈现行列布置!时建筑长《边与长边《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长边方向大【于北东、北西4【。5度)或东侧—(长边方向小于北东!。、北西?4,5度)建筑物檐【高的1.6倍;旧区!改造或零星插建为其!建筑檐高的》1.4倍;平房长】边与长?边、长边与短边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短》边与短边在双主【同意后可以相连【需要留?有间距的至少要保证!2米:需要留有消防通【道和敷?设管线的至少要【保证6米;其他长边!。与短边?间,距应不小《。于12米;短边与】。短边间?距应:不少于4米 !    》 (二)《。点式住宅(高—宽比大于1》.2倍)与点—式住宅间《距为点式建筑—面宽的?。1.:2倍点式住宅与【条式住宅间距当点】式住宅位于》东、南、《西侧时应不小—于点式住宅面—宽的1?.,2倍;当点》式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不小于条式住—宅檐高的1.4倍】。 第四十!条  住宅与一般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库房的?间距 】 ,   (《一)住宅与》。一般公共建筑的间距!按第三十九条住宅】。与住宅间距执行【 ,    】 (:二)住宅、公共【建,。筑与库房、变电【所及工业厂房间【距应:按有关技术》规范审批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房屋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间距 】  —。   (一)—新建房屋在》学校教室、幼—儿,园活动室、医院【病房:及蔬菜大棚》的东、南、西—侧时房屋长边与【该建筑物的长边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物?檐高2倍点式房屋与!该建筑物长》边的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物】面宽的1.6倍【其他情况按第三【十九条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   《  (?二)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吨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吨的燃煤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20米》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燃油、燃》气锅炉房与新—建住宅的间距应不小!于12米非住—宅建筑与《各类锅炉房》的间:距应符?合消防规定 ! : ,   (三)—住宅与公共旱厕【的间距应不小于1】。5米与?公共水厕间距应【不,小,于8米对有交通【和敷设?管线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绿地的间距 ! : : ,  : (一)绿地与房】屋墙脚间距为1.】5米:; :    】 (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为1《米 》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小区路路【面,宽5:至8米; 】 :    (二—)组团路《路面宽3至5—米,; 【   ? (三)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檐】高系指室《外设计地坪》距建:。。筑,檐口顶面的垂直【高度:水箱间、《设备间等个别突出部!位,不计高度建筑物【的,东,、南:。。、西各?方向均视为采光方向!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一、二!。、三级道路两侧【时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7米、5米】、4米文圣路—(南郊街以南—)退让规划》道路红线9米繁荣路!和振兴路(》市,政道路管理界限以外!),退让规划线14【米,居住区绿地率指标】不得:小,于,30%. — 第》四十六条《 , 旧区改《造的拆迁范围和新区!。开发的?。。征地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动迁线!与征地线《可统:。。称为影响《线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北(西)侧—的影响?线 《 :  :   (一》。),条式建筑长边为该】建筑檐高的1—.4至1.6倍;】 《。  ?   (二)条式建!筑短边为《12米点《式建筑为面》宽的1.2》倍; ? 《     (三【)平:房为5米 》 《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南(东)侧—的影响线 【 ,     —(一)条式建筑【长边为该建筑檐高】的0.5《倍短边为6》米平房的长边为5】米,短边为?2米: —   ? (二)点式建筑】为南:(东)侧面宽的【0.:5倍 — 第四《十九条  》先期建设的》建筑物按上述规【定征地或动迁—后期建设《的建筑物与前期建】设的建筑物相—邻部分?按采光间距要求征地!或,动迁余下地部分同时!建设时相邻建筑【物之间按影响线【要求余下或重叠部分!由双方?建设均?摊 — 第五十条  影响!。线与土地使》用权界限无关—不论先后建设其地】籍,界限:。由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 第五十》一条  邻》街建筑影响》线涉:及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18米(含18米!)以上另一》侧房:屋指学校、大棚、】幼,儿,园、活动室》、医院或耕地—时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动迁或征地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 《    影》响线未到规划路【中收:。线时动迁或征地【应至规划道中—心线;影《响线涉及《道路另一侧》库,房和生产车间时可动!迁至另一侧规—划道路红线 【 《第五十二条 — 在特殊情况—下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划定—政策性影响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