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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 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   ! :。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 ! :  :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 》  《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 《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 《 :    —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 第二十九—。条 :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三十条 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居室及客【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    》 按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应当达—到本条规定的温度 !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 第三十【二条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    【。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四)】改变热用途;—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  :。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 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用热需!求    ! 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    】 市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