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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 》   《。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    】 ,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 ,   》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 ?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 】    】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三—十条 《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居】室及客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  按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应当达《到本条规定的温度 !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十二条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 ?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 ,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用热:需求 — ,  : 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    【 ,。 市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