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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 :    —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 【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 !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  —  :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三十条 !。 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居室及?客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  按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应,当达:到本条规定的温度】 ? ,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 ? 第《三十:二条: ,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三十四—条 :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四)改变热用途;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用热需》。求, ?    【。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 , ? 市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