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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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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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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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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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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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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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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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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居室及】客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
? 按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应当达到本条规定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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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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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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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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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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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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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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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四)改变》热用途;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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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
: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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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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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用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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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
—市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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