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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   —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 【  《  《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 【。。    【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 :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 】    》 ,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第三:十条 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居室及客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 ,  ? 按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应当?达到本条规定的温度! ? ,。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 : 第三十二条】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  《  :。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   《。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  : (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    — ,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用热《需,求 : :    《 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    市】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