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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
》。
》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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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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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 :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
【
?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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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三十条 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居室及客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
按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应当《达到本条规定的温度!
】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一条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 ,
: , 第三十二条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
《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 :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 《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 (四)改—。变,热用途;
》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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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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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用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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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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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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