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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 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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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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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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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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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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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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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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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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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热用!户居:室及客厅温度—应当保持在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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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提供的热量应当达到!本条规定《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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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的应!当按本办法》。五十七条规定给用户!退还:热费
】。 :第三十?二条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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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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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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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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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
》 《。
: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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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未经—供,热单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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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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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变热用途;
【
—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
《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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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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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用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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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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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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