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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 ? 第十六》条 : 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经营】供热财政《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贴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准许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股东、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注册资本等》不得变更 —     用热单!。位自己供热或选择没!有经营?资格的他方》提供供热《服,务的发生任何纠【纷全部自行解决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树立“质量至】上,、服务第《一”的指《导思想 【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设计》参数和供热单—位适时提出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第十九条 》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    申》请,经营:区域供?。热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供热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六》)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和责令退出!。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 , (五)接受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     (—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   ? (:八)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拟退出供》热市场停止经营的】供热项目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市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户可以依法【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    】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供热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    (八)【。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     》对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供热项目》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供热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 ? ,  :  对?于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用,。户通过市场机制【重新选择供热企业 !     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弃:管供:热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确,定 ?  :  (一)合同终】止的时间和原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或途?径    — (二)供热单位】将属于供热服务【场地腾?出,。的时间?   《  (?三)产权是用—。户,的供热设施》交由用户新选择的供!热企:业使用    】。 (四)埋》设地下的《供热:管网:产,权是用?户的交用户》经营:者建设?的管网经认定符合规!划且可以满足供热需!求,的应当评估》。后由:新进入的供热—企业按评估价接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