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经营供热财【。政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贴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准—许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股东、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注,册资本等不得变【。。更
? ? 用热单位自己!。供热或选《择没有经营资格的他!。方提供供热服务的发!生任何纠纷全部自】行解决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树立:“,质量至上、服务【。第一”的指导思【想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设计参数!和供热单位适时提】出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
第十九条 】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 :申请经营区域供热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五)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供热—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六)》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和责令》退出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 ,(,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 (八)【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拟退出供热市】场停止经营的供【热项目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市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户可以依法【。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 ?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供热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八:),。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 对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供热项目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供,热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
】 , 对于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用户通过市】场机制重《新选择供热企—业
— ,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弃管供热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确定
》 :。 (一?)合同终止的时间和!原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或途径
! (二)供热—单位将属于》供热服?务场地腾《出的时间《
《 (三)产权【是用户的供热—。设,施交由用户新—。选择的供热企业使用!。
,
: , , (四)埋设—地下的供《热管网产权是用户】的交:用户经?营者建设的》管网经?认定符合规划且可】以满足供《热需求的应》当评估后由新进【入,的供热企业按评【估价接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