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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 第十六条 —。 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国,家、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 ?区域供热实》行审批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经营供热财】政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贴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准许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股—东、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注?册资本等不得变更】
,
用热!单位自己供热—或,选,择没有经营资格的他!方提供供热服务的】发生任何纠纷全部】自行解决
】
,。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树立“【质量至上、服务第一!”的:指导思想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设计参—数和供热《单,。位适时提《出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第十九条 —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申请】经营区域供热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
,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供热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六)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和责【。。令退出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
【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第二十二条【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
: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 (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四条 】 供热单位拟退【出供热市场》停止经营的供热项】目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市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户可!以,依法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
: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
: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 (七)供热—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 (八)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 对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供热项目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供热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
?。
对于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用户通过—市场机制重》新选择供热》企业
【 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弃】管供热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确定!
》 (一)合》。同,终止的时间和原【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或途径
— , (二》)供热?单,位将:属于供热《服务场?。地腾:出的时间
! (三)产》权是:用户的供《热设施交《由用户新选择的【。供热企业《使用:
《。 (四)埋设地】下的供热管》网产权是《用户的交用》户经营者建设的管网!经,认,定,符合规划且可—以满足供《热需求的《应当评估《。后由:新进入的供热企【业按:评估价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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