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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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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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
—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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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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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
!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 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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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 《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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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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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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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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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征收标准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
! 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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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接收新!用户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必?须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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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 , :对已经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未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要限期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供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集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集中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列】入供:热成本
》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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