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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 《 , : , ,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 ? 第九条《 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     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征收【标准: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 》     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接收新用户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必须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 】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 ,。  : 对已经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未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要》限期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供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集 :。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集中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列入供热成本 !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