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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供:热规划与《建设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 》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 【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 第九—条 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 ,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征收—标准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 ?  ?   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 第十四条! , 供热企业接收【新用户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必须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 《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    对已经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未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要限期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供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集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集中—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 :  :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列入供热成本 】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