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供热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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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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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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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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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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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
—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 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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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 :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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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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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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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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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征收标准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
— 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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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接【收新:用户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必须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
—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 , 对已—经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未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要限期《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供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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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集中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列入:供热成本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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