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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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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
【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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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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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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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 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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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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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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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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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征收标?准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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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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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供:热企业接收新—用户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必须?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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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 , 对已—。经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未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要限期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供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集
《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集中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列入供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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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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