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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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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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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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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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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 第九?。条 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
】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 : :。 ,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 第十条 —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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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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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
【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征收【。标准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
》 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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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接收新用户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必须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 : 对已经—加入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未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要限期《进行改造改》造工:。作由供热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集
【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集中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 ,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列入《。供,热成本?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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