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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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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面积、供热】参,。数、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等用热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于申请供热10!日前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但总:供热: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室外气!温达到零下17℃以!下,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户居?。室及:客厅温度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居民住宅的供】热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控制:。;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采暖系统没有实!。行分户控制或无【法进行单独控—制的空闲房供—热费用由《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供热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催缴:
第二十七条— ,居民住宅《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的按热量收】取采暖?费没有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乘以0.7的系【数,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乘以0!。.75的系》。数120平方米【。以上乘?以0.8的系数【建筑面积包含阳【背台和公摊》面积)?;地下室、》阳台安装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或居民改造后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户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双方因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二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