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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收费管理 ! ,第,二十条? 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面积、供【热参数、《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等】用热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于申!请供热10》日前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但总供】。热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室外气温达到!零下17℃以—下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户居室及》客厅温度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居民住宅》的供热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控制《;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采【暖系统没有实行分】户,控制或?无法进行单独控【制的:。空闲房供热费用由】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供热: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催缴 第二十七】条 居民住宅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的按!热量收取采暖费没有!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乘!以,0.7的系数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乘以0.》7,5的系数120【平方米以上》乘以0.8的—系数建筑面积包【含阳背台和公摊面积!。),;地下室《、阳台安装》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或居民改造后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户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双方因!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二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