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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