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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