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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 ,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