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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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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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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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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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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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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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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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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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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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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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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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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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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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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