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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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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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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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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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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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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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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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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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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