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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