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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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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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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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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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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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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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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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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