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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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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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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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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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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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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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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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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