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制 !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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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
:。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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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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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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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
!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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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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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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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 3 —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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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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