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制】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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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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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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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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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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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 :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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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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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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