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7  制 !   造 — — 7?.1  一般规【定 【 :。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  《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     !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 ?     3 【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     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    3 —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   ? , 5 ?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