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制 ! 造
!。
《
7.1 一般规!定
?
》
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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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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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
? 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7.1.3》 ,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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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4 《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
《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6 !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