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7  【制    造 【 《 ? 7.1》  一般规定— : 》 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2, ,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 ,。。 :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   【  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     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4 ?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 》 ,   ?。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   —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  : ,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