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制 !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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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
《。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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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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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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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
!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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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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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
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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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