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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制? , :。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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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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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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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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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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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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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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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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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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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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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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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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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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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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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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