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制 《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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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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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
《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
7—.1.2 》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
— 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 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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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
》 :2 :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