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7  制 !   造 !。 《 7.1  一般规!定 ? 》 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 ,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  —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   》  2 《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 ?    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7.1.3》 ,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     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  4 《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 ?    《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     6 !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