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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是实施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开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未开工的》视具体情况》由规划部门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事宜由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